船员职业具有国际化的特点,统一各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标准,有利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典”。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行国内法转换,但由于法规层级过低,《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发挥作用较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是目前层级较高的船员专门立法,但是其内容主要侧重于船员管理,关注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船员服务提供等活动,权益保障范围有限,规定内容较为简单。同时,船员劳动权益保障还体现在《海商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海商法》第三章为船员章,其内容多为船长、船员的职责等行政管理的条款,有关船员劳动权利保障的条款是指引性的,没有具体规定。虽然《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总则中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但是在内容上主要围绕保护海上人身安全做了具体规定,针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其他内容仍然采用准用性条款规定适用其他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船员特殊职业中的特别劳动权益。我国船员特殊劳动权益法律保障仍然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船员职业特殊性带来的特别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由于船员相比其他职业存在明显的特殊性,一般劳动立法没有充分照顾到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特殊需求。因此,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劳动基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集体权利实现、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劳动法无法涵盖船员雇佣实践中的多元化,我国劳动法律调整范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劳动法保护。而船员用工形式多样,航运公司根据自身需求雇佣不同种类的船员。根据船员来源,可以将市场上船员区分为自有船员、自由船员、派遣船员、外派船员四种类别,不同种类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从属关系不同。船员特别法的不完善阻碍船员特殊劳动权益有效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换班难的问题。船员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与现实满足不匹配,目前解决船员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后不服可以继续到基层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到海事法院起诉。